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017号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386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路4号领秀御园9幢D10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