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3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61805694。
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
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1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处置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兴秋
审判员***
审判员*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