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3492号
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凤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L04R45。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61805694。
法定代表人:黄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