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万州区沙河曹礼聪建材经营部与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3492号

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凤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L04R45。

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61805694。

法定代表人:黄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万州区沙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