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2088号

原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61805694。

法定代表人:黄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原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超逸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崔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