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223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东厦大街永兴商用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04693Y。

法定代表人:王海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美嘉达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本院作出(2020)闽0623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实施了财产保全。2020年6月23日,美嘉达建设公司提出被保全的账户(账号1610××××9280)存款已达413152.48元,而***已在本案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美嘉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13152.48元,故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清华园支行的账户(账号1610××××365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与美嘉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美嘉达建设公司被保全的银行账户之一的存款已达413152.48元,且***已在本案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美嘉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13152.48元,故应认为美嘉达建设公司已被冻结的财产,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解除对该公司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不会对***造成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清华园支行的账户(账号1610××××365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巫旭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