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2236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东厦大街永兴商用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04693Y。
法定代表人:王海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王海木,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闽0623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美嘉达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现美嘉达建设公司提出被保全的两个账号系纳税、缴纳五险一金等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基本账户及支付农民工工资账户,被保全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为减少对其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账户(账号分别为1610××××3651、1610××××9280)的冻结。担保人王海木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靖城支行账号6217××××8597上的存款413152.48元为美嘉达建设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与美嘉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被保全人美嘉达建设公司提供担保人王海木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3152.48元进行反担保,且***已在本案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美嘉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13152.48元,故应认为美嘉达建设公司已提供足额的担保,解除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不会对***造成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王海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靖城支行账号6217××××8597上的存款413152.48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二、解除对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账户(账号分别为1610××××3651、1610××××928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巫旭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