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2236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东厦大街永兴商用住楼1幢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04693Y。
法定代表人:王海木,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闽0623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一年。又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闽0623民初2236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清华园支行的账户(账号16×××51)的冻结。***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而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该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美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巫旭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