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川3422民初209号
原告:达瓦央宗,女,藏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杨二迁偏初,男,蒙古族,1993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9号21栋1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72028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木里藏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2009058436U。
负责人:**,职务:副局长。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达瓦央宗诉被告***、杨二迁偏初、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里藏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原被告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放弃陈述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二迁偏初于2022年5月31日前连带支付原告达瓦央宗房租及电费26909.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0元,由被告***、杨二迁偏初负担,该款由原告达瓦央宗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材料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文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