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923号
原告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204241F。
法定代表人唐代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再兴,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万米,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03月02日出生,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div>
被告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72028N。
法定代表人雷振宇,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顺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8252.3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8252.3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龚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