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奏效地海西中心一期A座1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584859。
法定代表人:郭阿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圣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超逸,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33688T。
法定代表人:朱俊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闽0211民4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96505.85元(包括本金732215.74元、利息44746.11元、案件受理费5561元及执行费9772元)等值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庆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