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13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月桂北路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DDR0J2M。
法定代表人:俞立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尽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泰地海西中心一期A座1301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584859。
法定代表人:郭阿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啸,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婕,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王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767040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040元。申请人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040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7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