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351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月桂北路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DDR0J2M。

法定代表人:俞立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尽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泰地海西中心一期A座1301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584859。

法定代表人:郭阿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婕,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云,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攀一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一木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胜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驰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攀一木业公司诉称胜驰公司通过**与其签订《木门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附上采购清单,双方还对工期、结算依据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攀一木业公司已按采购合同约定向胜驰公司交付及安装单木门等。胜驰公司承包施工江苏太仓海上时光花园精装修一标段工程分两批次进行竣工验收,其中一期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但胜驰公司尚欠货款463040元拒不支付,攀一木业公司因此向本院提出要求胜驰公司、**共同支付尚欠货款463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诉讼请求。胜驰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反诉状,提出要求攀一木业公司返还胜驰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300275.6元及延误工程节点的赔偿金85500元等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攀一木业公司与胜驰公司签订的《木门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江苏太仓市,工程内容为江苏太仓海上时光花园精装修一标段木门采购及安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木门采购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建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丹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