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1幢3单元4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60816R。
法定代表人:罗世川,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兵,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鑫丰正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69210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兵、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四川鑫丰正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上诉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不予缴纳,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小军
审判员兰大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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