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1幢3单元4楼5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住所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常青,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支付原告四川立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92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剑州中学校已支付300000.00元,下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