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72号
原告:***,女,汉,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汉,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滔滔,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颍上南路东侧二环路北侧财富名都19#20#楼2栋19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70446450X。
法定代表人:闵庆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成荣,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皖1202民初8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2021)皖12民终5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8674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9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