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财保75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颍上南路东侧二环路北侧财富名都19#20#楼2栋19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70446450X(1-1)。
法定代表人:闵庆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孝坤,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孝坤的银行存款1690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孝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颍州区××路××小区××幢××房屋一套(权证号号房地产权阜字第2××4号)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孝坤的银行存款1690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孝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财产位于颍州区××路××小区××幢××房屋一套(权证号号房地产权阜字第2××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朱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