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庆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273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系统的存款、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线下查询了其他财产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执28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