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1民初1158号
原告: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东涝台村东第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316580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计83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喜娥
审判员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