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115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市通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8918.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宋云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