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3073号
原告:郫都区鑫拓天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19栋18号。
经营者:涂杰,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19栋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局寺西街162号15栋2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杜颖。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郫都区鑫拓天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郫都区鑫拓天石材经营部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鑫拓天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鑫拓天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天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郫都区鑫拓天石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杨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向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