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刚与某某、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3民初310号
原告:**刚,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96329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西街162号15栋2楼9号。
法定代表人:**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刚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