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1156号
原告:屏山县余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村万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西街162号15栋2楼9号。
被告:***,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屏山县余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余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6元(已减半),由原告屏山县余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