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琪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02财保12号
申请人:***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麻柳湾。
法定代表人邓军,董亊长。
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科技产业园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闫林,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花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昌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