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4栋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74966762。
法定代表人:闫林,总经理。
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若被上诉人强行起诉,也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利华
审 判 员 赵宗秉
审 判 员 张 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琼
书 记 员 冯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