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214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4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前进街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