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214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4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前进街6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安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0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安叶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7月21日,原告从案外人处背书受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1865100001720200729691081724),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第三人系该票据的出票人,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该票据的收票人,后该票据依次背书给被告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安叶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告,原告系该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现该票据已经到期,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偿付票据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