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214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4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前进街6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安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0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安叶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7月21日,原告从案外人处背书受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1865100001720200729691081724),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第三人系该票据的出票人,被告四川德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该票据的收票人,后该票据依次背书给被告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安叶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告,原告系该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现该票据已经到期,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偿付票据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