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17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31323元、利息7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941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住房一套,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荫建
审判员  邓 均
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文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