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59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陈,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锦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锦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锦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诉讼费、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暂计173935.9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90.7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0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违约金、诉讼费、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暂计169395.2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