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财保1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18号1栋1单元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陈。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5677.7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5×××66账户、中国工商银行44×××59账户内存款在505677.7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称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所有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5×××66账户内存款505677.78元范围内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59账户内存款505677.78元范围内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