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3789号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18号1栋1单元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海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