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财保188号
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05677.7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505677.78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