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2民初1473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恒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强、曾祥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恒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文起
审判员 张黎晖
审判员 聂 芳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