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终1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511060331。
法定代表人:刘福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浩,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审原告:曹晓霞,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妻子。
原审被告:高洪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被告:李文胜,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原审原告***、曹晓霞,原审被告高洪伟、李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原审原告***、曹晓霞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曹晓霞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曹晓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审原告***、曹晓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肖永兰
审判员  刘文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肖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