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2财保13号
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2号1、2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山县中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书香东路7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山县中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钟山县中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编号:PZPP2236012411000000××××)为该申请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山县中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钟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8、×××6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钟山支行,账号:6600********),以1722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