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2民初2900号之三
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幢2单元15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634255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9768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亨博,系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395910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6元,减半收取计9163元,由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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