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9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区龙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976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27号2幢2单元15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6342557R。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永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遂宁市遂州南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3959106Y。
法定代表人:吴乐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0922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四*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0922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合*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成都信之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永逸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在四*省射洪县辖区,四*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拥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巍
审判员周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段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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