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三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某某、某某、某某、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203510846364G,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陶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徐承霖,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7109M,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7541580XC,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3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