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8某某与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200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霍启训,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7541580XC,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三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家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霞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