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6某某与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200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三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7541580XC。
法定代表人:曹家喜。
原告***与被告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