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4某某与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2014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启训,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7541580XC,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三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家喜。
原告***与被告泰州金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冀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嘉翊
书 记 员 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