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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34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务工人员,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南城区国盛大厦A幢20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诉讼代理人:王高远,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