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1500号梦想家园一期4号商铺203、204号房。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2)新40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