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414号
原告: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白龙路4号。
负责人:吴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438(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与被告福建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以福建三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负担。
审判员 叶士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鹤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