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488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国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696(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樟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苏,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国城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