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名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4488号

原告:四川名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万达路2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4K47062。

法定代表人:柏力俊,经理。

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939375。

法定代表人:魏志恒,经理。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段258号西部国际金融中心1栋17楼01-0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54116936.

法定代表人:罗健,经理。

被告:四川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外凤凰大道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046906XY。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原告四川名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名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下差工程款4087929元及违约金1226378元;2.由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8年7月2日、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将达州市铁山森林公园IP20酒店项目室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交给原告承包修建,合同约定价款暂定300万元,最终以双方审定值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18年9月29日完工,次日已交付使用。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4.5万元,其余工程款一直以需要认质认价或者需审计为由拖欠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价款暂定300万元,现原告四川名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整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名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