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518号
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619D。
法定代表人:马江,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魏志恒。
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