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573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5层。
法定代表人:马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敏,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舜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被告山东舜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原告编号bji0102_0015、bji04320032、bji03940241、bji02020143、bji0001_0579、bji02090109、bji02980085、bji90010145、bji02050016、bji04950335、bji03310006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主办网站(域名为e23.cn)的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8 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核实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原告当庭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域名为e23.cn的网站主办单位,其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编号为bji0102_0015、bji04320032、bji03940241、bji02020143、bji0001_0579、bji02090109、bji02980085、bji90010145、bji02050016、bji04950335、bji03310006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共计11幅,原告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山东舜网公司辩称,一、侵权图片早已经删除,2021年4月就已经删除,原告起诉时仍要求删除不严谨;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作品样稿应当与保全页面中涉案图片、版权信息中显示的内容一致,但bji0102_0015、bji02090109图片却完全不一致,无法使原告证据链闭环;作品样稿中并未提供bji02050016的图片信息,致使图片信息缺失,无法使原告证据链闭环;原告提供的郄峰的说明中,缺少任职时间、签署日期,且落款处只有签字,没有手印,无法辨认真伪。作品登记证书的四名作者,其中雷恩、郄峰有相关职务作品声明,真实性暂且不论,付连飞有劳动合同,从逻辑能够推出,常霏也应当有声明或劳动合同,但未在证据材料中找到。此种情况下,除说明证据链不完整外,也说明原告对待诉讼的态度极其不严谨。原告提供的光盘封面,从证据提交逻辑来看,应当是存有自2015年-2016年期间的版权信息的载体,被告认为存在以下问题:版权局应该是每登记一批作品配附一张光盘,但原告提交的11批登记信息光盘,均为“*** 64937”字样的封面,与常规不符,被告认为涉嫌造假;即便上述论述不成立,光盘封面上没有载明作品登记证号等
有关信息,与涉案图片无任何关联,亦与其他证据无任何联系,是无效证据。从上述事实看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东拼西凑出来的,有的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同时这些证据还存在伪造嫌疑。三、原告主张18 000元“侵权赔偿”和2000元“律师费”无事实依据。原告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因被告使用图片而受到的损失具体数额,没有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律师费相关支出,也无法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受到何种损失,要求赔偿纯属无中生有的行为。四、原告打着维权幌子,靠恶意诉讼谋利,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极大浪费了人民法院等社会公共资源。被告使用图片的时期均在 2014-2016年之间,当时网络信息并不发达,被告使用图片时根本无法找到版权方,更无从联系版权方购买图片。原告的行为与2019年4月媒体曝光的“视觉中国”恶意行为有相似之处,原告利用版权信息的不对称,打着维护知识产权的旗号进行批量诉讼从而获取看似正当的“合法赔偿”,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尊严。被告认为,法律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也是最重要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最重要的手段。每个当事人都应当尊重法律,谨慎使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任何一个企图用法律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都应当被制
止,起码,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漫天要价的“维权”行为。鉴于此,望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雷恩、常霏、付连飞、郄峰分别创作了涉案作品(作品编号、创作情况及登记情况见下表)。
2020年7月10日,雷恩签署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内容为雷恩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务期间(2006年9月29日至今)拍摄的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都归属于***公司。
郄峰出具声明,内容为其是***公司的员工,所拍摄的以***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均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属***公司。
付连飞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声明,载明“付连飞是***公司员工,所拍摄的以***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均是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公司所有”。***公司另提供了付连飞与其签订的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提交了常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约定由其制作、生产、拍摄、贡献、设想、建议的所有影像作品(图片)和其他产品***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可以自由使用。
庭审中,***公司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展示了涉案作品的原图信息、图片在其官网售卖登载情况以及作品登记证书样稿。就山东舜网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到的缺少部分图片信息的情况,***公司已经当庭补充。
作品权属及侵权情况表
作品编号
创作时间
作者
作品登记证号
侵权时间
侵权文章题目
bji0102_0015
2008/1/20
雷恩
京作登字-2016-G-11119692
2016/2/4
宝宝过年 注意八要与八戒
bji04320032
2014/11/20
雷恩
京作登字-2015-G-00643375
2017/2/6
节后塑身 肉肉快走开!
bji03940241
2013/11/10
雷恩
京作登字-2015-G-00640188
2019/6/11
小眼镜
bji02020143
2010/8/26
雷恩
京作登字-2016-G-00029482
2014/4/24
简单仰卧起坐有助缓解腰痛
bji0001_0579
2006/9/29
雷恩
京作登字-2016-G-00014610
2014/4/24
简单仰卧起坐有助缓解腰痛
bji02090109
2010/10/29
雷恩
京作登字-2016-G-00030461
2016/9/29
送老人礼物 健康为先
bji02980085
2012/4/19
雷恩
京作登字-2015-G-00633275
2014/12/25
法式私宴盛会极致圈层荣耀
bji90010145
2012/8/14
常霏
京作登字-2016-F-00035121
2014/12/25
法式私宴盛会极致圈层荣耀
bji02050016
2010/9/19
雷恩
京作登字-2016-G-00029862
2014/10/31
“秋天,我们一起跑步吧!”
bji04950335
2016/6/2
付连飞
京作登字-2016-G-00546934
2018/1/15
不要让手机影响你的睡眠
bji03310006
2012/11/1
郄峰
京作登字-2016-G-00002346
2017/4/24
走向中医药强省的“指南”
域名为e23.cn的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5024548号-1)主办单位为山东舜网公司。该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11幅摄影作品作为配图,具体使用时间和文章题目以及对应的图片编号见上表。***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对前述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2370号。
庭审中经核实,***公司确认山东舜网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作品。***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提供相关证据。
山东舜网公司认为***公司提供的郄峰的声明没有签署日期,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浙江省国家税务通用机打发票,以证明其向昵图网充值用于图片的使用。2.在昵图网上截取的部分有关金币的素材,以证明昵图网上有许多与当年山东舜网公司使用素材相似的素材,佐证山东舜网公司使用的bji90010145图片为当年在昵图网上购买的,收到案件后山东舜网公司一直联系昵图网,希望该网站能提供当年购买并下载的记录,但昵图网回复因技术原因,2019年以前的相关记录均无法查询到。
经查,山东舜网公司提供的发票付款单位为“济南日报报业集团”,收款单位为“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经登记机关盖章的作品样稿、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劳动合同、原图信息截图、官方发表情况等证明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在山东舜网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就山东舜网公司提出的作品登记所附光盘问题,因***公司同步又单独提交了每一幅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样稿且该有版权部门的印章,已足以证明登记内容。
山东舜网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山东舜网公司主张的编号为bji90010145的图片自昵图网购买,但其提供的发票未记载图片名称,且支付单位并非山东舜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证明购买的系该编号对应的图片,亦无其他在先创作和发表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山东舜网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公司撤回要求山东舜网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山东舜网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未提供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拍摄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公司主张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关于律师费,***公司未提交律师费票据或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证明就相关数额进行约定,也不能证明有实际支出或可能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元;
二、驳回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