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3018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峰,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5层。
法定代表人: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宝公司)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峰,被告舜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侵权文章;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12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外人田源系网络知名漫画家,其创作的漫画源于生活,画风以亲切、幽默、贴近生活著称,田源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创作了《咔嚓!老田就爱高丽丽》系列漫画作品,并陆续首发在其个人微博账号(用户昵称:郊县天王老田;网址为:https://weibo.com/5071488810)。该系列漫画作品以图文形式讲述了主人公与其妻子的爆笑生活片段,深受广大网友的好评及追捧,其微博粉丝多达156万人。二、原告经合法授权,排他性享有田源创作的系列漫画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23”(微信号为舜网)上发表的题为《高丽丽你快消停点吧!你老公都受不了啦》(侵权作品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41RH6YilkuQipnPBWCkCxA)一文中未经授权且没有合理理由擅自使用了6涉案美术作品共13份(具体作品名称为:搬砖头、布!、吃的两顿饭、打掩护、带病坚持工作、还是相信她吧、画饿了、怀念……、盼着、其实她用的不是刀、锲而不舍作品、头盔、早点摊儿翘首期盼大客户),共24张。被告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舜网公司辩称,一、舜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未谋取商业利益,且在图宝公司起诉前已做删除处理。舜网公司在公众号使用涉案图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送,且涉案文章中已标注引用的图片来源于“郊县天王老田”,文章阅读点击量仅为1766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2021年4月份,在图宝公司未向舜网公司告知侵权事实要求删除文章的情况下,舜网公司已对公众号上该文章采取删除措施。二、舜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涉案图片未标明版权方或付费使用标识,也未标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的提示,舜网公司使用时己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也标注了图片来源,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三、舜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涉案文章所使用的图片,是作者于2016年-2017年期间发布在微博中,舜网公司发现后感觉温馨、幽默且传递的意义不错,便编辑后上传至舜网公众号,目的是在于介绍的是郊田老王与其妻子高丽丽的日常生活,文章配图使用郊田老王的作品,属于评论、介绍作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7付报酬。四、舜网公司的文章对提高作者知名度及社会热度有积极意义。舜网公司运营的“舜网”公众号(微信号“×××23”),是一家以“全国重点新闻网站,济南唯一新闻门户”为经营方向的公众号,日常发布内容大多为自创或者转发的时事新闻、生活讯息、趣味性热门话题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涉案图片作者于2016-2017年期间发表在个人微博,目的也是记录和分享生活日常,以幽默诙谐的方式博得大家的喜爱。而涉案图片发布在舜网公司微信公众号也意在介绍郊田老王与其妻子高丽丽的日常生活,从这个目的上来讲与作者一致,舜网公司的行为更有利于作者博得更高的关注度,多一种途径使作者获得更多的粉丝。在上述期间内,不仅是舜网公司,更有“搜狐”“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多家网站平台都对作者的漫画进行报道、转发,在社会上引起较高热度,而漫画作者是最终的受益者。舜网公司有理由相信,在互联网时代作者不可能对社会各界给予其较高关注度、转发及评价等文章不知情。舜网公司转发、报道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牟利的主观故意,传播的也是正能量,如果这种行为也需对作者进行赔偿,舜网公司认为将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五、退一步讲,即使法庭认为舜网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图宝公司的主张赔偿数额也过高。本案作者的涉案作品为系列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在创作时存在诸多共性,创作难度较小,当当网出售作者出版的《咔擦!老田就爱高丽丽》漫画最低仅为22.5元,图宝公司主张的赔偿金显然过高。并且舜网公司微信公众号该篇文章本身点击量较少,证明这篇文章没有多大影响力,该行为未对作者造成经济损失,舜网公司也未因此获利,不应承担高额的索赔请求。综上,舜网公司的行为系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且并未因此获利,而作者并未有任何损失,效果上也提高了作者的知名度和热度,故舜网公司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贵州省版权局于2021年3月17日、18日、19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13份记载,案外人田源系搬砖头、布!、吃的两顿饭、打掩护、带病坚持工作、还是相信她吧、画饿了、怀念…、盼着、其实她用的不是刀、锲而不舍作品、头盔、早点摊儿翘首期盼大客户13份共计24张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1-F-00214728、5860、4719、4908、5340、4588、4355、4895、5067、4903、4992、5893、4982,作品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1月12日。图宝公司另提交涉案作品首次发表的公证书及田源出具的《创作作品声明》,证实案外人田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2.2020年10月10日,田源出具《著作权授权许可授权书》,将其自行创作及已获得有效授权的拥有有效著作权的附件所列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授予图宝公司,授权许可著作权权能范围∶授予被授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授权作品的著作权项下所有财产权,包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作品销售、发行、复制、改编、转许可使用授权作品。授权许可方式为排他性专有许可。被授权人基于排他性专有许可获得的著作权权利。有权以被授权人及授权人共同名义或单独以被授权人名义针对本许可授权签署之后或本许可授权签署之前……,授权人单独以自己名义自行维权的,被授权人不得另行维权。授权期限∶2020年10月10日起至自2022年10月9日止。《著作权许可授权书》附件包含涉案的共计24幅美术作品样本。
3.2017年1月21日,舜网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23”(微信号为舜网)发表名为《高丽丽你快消停点吧!你老公都受不了啦》的文章,使用了涉案23幅美术作品。2021年3月23日,图宝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舜网公司公司侵害其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美术作品的上述行为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以上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许可授权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侵权文章网页截图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图宝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现无相反证据证明田源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故田源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田源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其与图宝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图宝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图宝公司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授权许可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本授权许可签署之后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并有权获得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图宝公司主张舜网公司应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舜网公司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知名度、作品的数量、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图宝公司的维权情况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支持图宝公司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8000元。图宝公司对于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23”(微信号为舜网)发布的涉案侵权作品;
二、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