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42674号
原告:***,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演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311号5层。
法定代表人:马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网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被告舜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敏、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网址www.e23.cn)上发布标题为《车晓离婚因前夫捧女星》共计1篇文章,文章中恶意编造演员车晓与其前夫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李兆会结交了原告***、李兆会斥资千万为原告拿到《黄金大劫案》女主角等不实内容。原告系大陆知名演员,被告杜撰原告介入车晓与前夫婚姻、李兆会为原告购买角色等不实内容,直指原告存在文章所述行为,极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误解与猜测,原告与李兆会及车晓素不相识,且原告至今仍单身未婚,原告依靠个人能力出演《黄金大劫案》,与李兆会无任何相关,涉案文章虚构编造虚假新闻,会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存在插足他人婚姻并导致他人婚姻破裂、李兆会为原告购买角色等为人品行不端、人品较差、介入他人婚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角色等无社会公德和无职业道德的行径,严重降低原告社会评价,同时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舜网公司辩称,一、涉案文章已删除。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1.涉案文章的大部分内容出自《市民周报》等官方渠道,并非被告杜撰,即便涉案文章内容本身并非对原告的正面宣传,但并不会对原告产生恶劣的社会形象评价等后果;2.原告系演员,作为公众明星,对相关报道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3.原告因同一事由起诉了数家公司,可见当时涉案文章所提到的有关内容被多家媒体所报道,从侧面说明有关内容被很多媒体认同,并非毫无依据,不应当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4.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受到的精神损害。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1.涉案文章的副标题明确标示涉案文章来源于“琳达的博客”,被告并非原创,不应赔礼道歉;2.涉案文章发布于2014年,距今已有7年多,原告属于不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不应受到保护。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发票、委托合同、转账凭证等,均不是针对本案,不能证明原告因本案导致的支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网络关注度。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截图显示,网站名称“舜网”(网站首页网址www.e23.cn)的主办单位名称是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快照显示,取证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舜网”网站中“娱乐博客”板块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题为《车晓离婚因前夫捧女星》的文章(链接:http://dsnb.e23.cn/shtml/dsnb/20140325/1265092.shtml)。文章内容中有“虽然车晓一直保持沉默,但有媒体挖出蛛丝马迹,称李兆会结交了新欢,疑似是女演员***。据深圳《市民周报》报道:宁浩新作《黄金大劫案》公映时,片中宁浩电影首个女一号***的来历引人好奇。***是新版《红楼梦》中平儿扮演者,资历平平。但有人爆料,李兆会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的相识加速李车婚姻的结束。因理亏在先,李便给车晓3亿赡养费。网友透露:“程某靠朋友关系搭上这个钻石王老五,于是各种机会纷至沓来。程影视作品少,但N导演的培训班她轻而易举进去了,当时培训班的人也都不以为然,直到最终定角,大家才恍然大悟,没想到这个女孩的后台这么硬。”“据传,为了这个角色李兆会花了几千万”等内容。
庭审中,***确认上述侵权链接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的微博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完美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盖章的***工作室《声明》载明:近期部分网站、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刊登的有关***介入某国内演员及配偶的离婚事件(下称本事件)的相关不实报道,现做如下郑重声明:1、***与本事件另两位当事人完全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工作及生活上的往来及任何形式的接触;2、本事件因某些媒体或个人未经核实查证的基础上肆意转载、摘编或采议其他方式制作、发布或转播,已给***的名誉、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的名誉侵权;3、***已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证明维权支出费用,***提供了与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四条显示,“每个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叁仟元”。
***还提供了电子回单及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60 000元,购买方为***,销售方为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开票日期为2021年8月9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ICP备案信息查询、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快照、《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舜网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对网站转载信息负有审核义务。涉案文章内容涉及***介入李兆会和车晓之间的婚姻导致二者离婚、李兆会花钱为***购买《黄金大劫案》的角色的言论,这些言论足以使公众对***的社会评价降低,明显的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能性。而舜网公司在无证据证明文章内容具有基本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文章进行转载,未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对其网站上刊载的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庭审中,***确认舜网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处理。***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舜网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舜网公司在其网站发布侵权文章的行为给***的社会评价造成直接的侵害,势必给***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故***要求舜网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舜网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内容、侵权影响范围等案件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委托合同和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www.e23.cn网站登载致歉声明,连续三日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146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