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知民初808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子源